崇达技术(0028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主动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有关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全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要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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